單身證明如何辦理

證件程序2016-09-07

一、 須當事人本人親自到場。 
二、 必備證件: 
1. 身分證、印章。 
2. 最近戶籍謄本(需同一日同一次申請之一式五份(包括法院留存一份,代轉二份至海基會,以備驗證。當事人帶回二份。) 
3. 宣誓書(份數同上述之戶籍謄本,一般情形法院公證處備有書表)。 
4. 當事人曾經離婚或配偶過世者,另備原受理離婚或死亡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發給,原始離婚文書或死亡證明書抄本五份。 
5. 大陸地區特別要求之其他文件,請當事人先行確認後,亦準備同一日一式五份。 
6. 戶籍謄本,以現戶籍地核發者較妥。 
三、 倘當事人不識字時,須找一位年滿二十歲識字之見證人攜帶身份證、印章,一同到場。 
四、 大陸有規定,與大陸居民結婚,還需有無血親關係聲明。所以如已確定結婚對象者,將對方個人資料(姓名、生日、身分證號碼、地址等)抄來,加辦與對方無血親關係之聲明書。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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